京建法〔202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应用,建立健全我市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据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适用本规定。
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对市场工程造价数据的监测情况,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按月动态发布《预算消耗量标准》未包括的、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其他费用项目的费用指标(以下简称“费用指标”),另有文件规定的费用除外。
三、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预算消耗量标准》包括的项目,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施工生产要素(以下简称“施工生产要素”)的数量,应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施工生产要素的价格,应依据招标文件所载明基准期(以下简称“基准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以下简称“信息价”)确定;《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相应信息价的,招标人应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合理确定。
(二)《预算消耗量标准》未包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了相应费用指标的,其费用应依据基准期的费用指标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应费用指标的中间值,且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赶工措施增加费等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风险费可结合发包条件和市场价格波动行情趋势等因素,合理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调因素之外的风险,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四)税金应符合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并与工程发包时发包人明确的计税方式相一致的税率确定。
四、招标人编制标底应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但可适当考虑市场竞争因素。
五、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或发承包人确定签约合同价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综合单价中施工生产要素的数量,属于《预算消耗量标准》包括的项目,应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预算消耗量标准》未包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应依据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措施方案等,自主测算确定,但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综合单价中施工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询价,参考基准期的信息价合理确定;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自主测算,参考相应的费用指标合理确定,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缴费标准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风险费和税金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六、《预算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结合市场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七、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